“35号文件提出出让收益金额和出让收益率两种征收形式,但由于收益率的规定过于笼统,地方在探索过程中优先采用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出让收益金额的形式,这导致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将提交《关于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有关政策的提案》。他建议,应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有关政策,避免危及矿产资源安全。
宋鑫告诉记者,他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已开展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主的政策研究,但至今未解决,建议加快政策出台。“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矿业权出让时,资源的大小、边界、质量都没有确定,价值无法计算,以收益金额为主的征收形式,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且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开发的长周期性,收益金额形式也不利于各项财政的长期稳定收入。”
在提案中,宋鑫指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35号文)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证明,地方有关部门在政策理解和执行上出现诸多问题,严重增加了矿山企业资源税费负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宋鑫用数据证明了他的调研结果。
以黄金矿业为例,其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矿产资源税费结构改革前后,其中出让环节占比由5%提高到53%,开采环节由89%下降到47%,与国际惯例相差较大,美国、加拿大等出让环节占比10%,开采环节占比88%。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宋鑫认为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经济内涵关系尚需理顺,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未考虑企业前期投入,以收益金额为主的征收形式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
因此宋鑫在提案中建议:
一是应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并将该政策与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脱钩,为企业对抗疫情,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统筹考量矿产资源权益金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改革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无需有偿处置的,不再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算法,在开采阶段依据矿产品销售收入以收益率为主的形式征收所有者权益,并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扣除企业自行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将黄金等高风险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并从国家层面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